2008年1月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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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是起征点,应是免征额
海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杨剑

    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,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1600元提高到了2000元,这对广大工薪阶层来说也无疑是一个大善政。但非常遗憾的是,不少媒体在对此进行报道和宣传时,却混淆概念,以讹传讹,将费用扣除标准误作为起征点,这无疑是极不严谨和科学的。
    所谓“起征点”,就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点,如果征税对象数额达不到起征点,则无需征税;如果达到起征点的,则应按征税对象全额征税。在我国的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中,就详细规定了个人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。根据起征点的概念,如果本次修正案调整的真的是起征点的话,那么得益的只能是那些原来工薪收入在1600元至1999元之间的人,而不可能像现在这样几乎是全民受益了。
    尽管如此,许多媒体仍然喜欢使用起征点这个概念,这除了对概念掌握不清的因素之外,可能费用扣除标准作为新闻用词确实是太过冗长了,因此有必要找到一个词来对费用扣除标准进行正确表达,而免征额这个名词正是非常合适的。“免征额”是指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,如果征税对象数额低于费用扣除限额,则无需征税;而如果征税对象数额高于费用扣除额,则对征税对象数额减去费用扣除限额后的余额进行征税,这正是对“费用减除标准”的准确诠释,应当尽快加以推广运用。